内蒙古医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发放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切实解决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院实际,对在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后个人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同学,发放困难补助。困难补助分为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减免学杂费。
特困补助
第一条、凡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在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后个人生活仍很困难,难以支付基本的生活费用并符合特困生条件者,学校可给予特困补助。
第二条、申请特困补助条件:
㈠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
㈡父母双双下岗,难以支付基本的生活费用;
㈢家中有长期卧床病人或有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经济拮据;
㈣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过重;
㈤突发性天灾人祸。
第三条、补助标准:特困补助每生每学期控制在500元以下,特殊情况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条、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经各院、系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临时困难补助
第五条、对于学生存在的困难,经核实确属一时无法解决,又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学校可酌情给以临时困难补助。
第六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㈠学生因住院治疗,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调补,但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㈡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使其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得不到保证的;
㈢进校的新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用品的。
第七条、补助标准:临时困难补助每生每学期控制在300元以下,特殊情况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经各院、系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减免学杂费
第九条 对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在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后仍无力缴纳学杂费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杂费。
第十条 减免学杂费工作一般在每学年九月份进行。申请减免学杂费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减免学杂费申请表,各院、系审核,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减免学杂费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在籍学生人数的5%左右。
第十一条、新生入校应交纳全部学杂费。其中特别困难的学生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调查核实,于当年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给予补助:
㈠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产生临时性的生活困难者;
㈡平时有高消费行为,如抽烟、酗酒、铺张消费者;
㈢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者;
㈣受院、系、部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㈤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贷款者;
㈥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将追回全部补助。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