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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条例
内蒙古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管理办法(暂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校内其他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可依照本办法相应的管理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办法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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