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管理办法(暂行)
第五章 劳酬审核与发放
第十九条、固定岗位劳酬标准每小时3-5元,具体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用工单位根据劳酬标准制定岗位劳酬明细表,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由用工单位出资的岗位,其劳酬标准及出资比例由用工单位与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二条、岗位劳酬每2个月发放一次, 逢双月的1-3日,各用工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劳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报帐单,经用工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三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酬金核定表报财务处。
第二十四条、逢双月10日用工单位到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集中领取劳酬,并在5 天内将学生领款签名后的酬金核定表返还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学生领取劳酬时,需持本人学生证到用工单位亲自领取。
第二十六条、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工单位在填写报帐单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规行为,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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