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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条例
内蒙古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管理办法(暂行)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各岗位采取年度与学期相结合聘任,审核的办法,用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岗位要变动,须由用工单位与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十六条、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应有领导专门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指导。 第十八条、每年9月份, 各单位将变动后的贫困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新学年全院固定岗位录用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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