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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勤工助学条例

内蒙古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章 岗位设立

第四条、位设立:固定岗位主要由院内各系、部、院、机关各部门以及其他各单位提供,提供固定岗位的单位也是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
况向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用工计划,经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年5月份进行。 
第五条、岗位设立要求:
㈠ 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㈡ 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㈢ 不能替代院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六条、学院各部门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凡院内需要临时工的单位,如果工作适合学生参与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如清洁卫生、校园绿化、安全值班、计算机操作员、助理管理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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