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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教育条例

内蒙古医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后,应首先通知年级主任,并由年级主任视情况逐级上报院系负责人,保卫处、学生处管理人员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特殊情况学生和管理人员可越级上报。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
    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保卫处等部门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经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致残,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各院、系、部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者,由学校上报教务处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九条、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家长负责领回。
    第三十一条、因事故致残的学生,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
    第三十三条、因学校责任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校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全部的丧葬费,另可酌情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四条、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五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给予纪律处分按照《内蒙古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校处理的,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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