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条、全校各有关单位要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系、部、院每学期要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持之以恒地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二条、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卫生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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