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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教育条例

内蒙古医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保卫工作、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负责人,成员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教务处、成教学院、研究生部、后勤集团、财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学生工作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保卫处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及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安全事故,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各系、部、院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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