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本条例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学生是指在校注册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各类学生,包括研究生、本专科生和脱产并在校内集中学习的成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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