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学院本专科学生先进个人先进班集体评选表彰办法
第四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思想积极上进。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在校期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基本素质考评优良。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大学期间考试考查课程全部合格,学习成绩优秀并居本专业前列。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身体健康,体育达标成绩优良或在大型文体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五)、在校期间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
(六)、在校期间在思想、学习、文体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的,或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评选。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每年评选不超过当年本、专科毕业生总数的6%。
第二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由学生所在班级或年级评议推荐,各院(部)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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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在每年6月份进行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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