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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彰奖励办法

内蒙古医学院本专科学生先进个人先进班集体评选表彰办法

第二章、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标兵评选


    第七条三好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善于钻研,学风严谨,评选年度内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智育素质测评成绩应在本专业或本年级学生的前三分之一内;应当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级)或大学俄语四级考试的,考试成绩合格以上。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早操出勤率98%以上;应当参加军训的,军训合格。
    第八条、学院、系(院、部)级优秀学生。学院、系(院、部)级优秀学生每学年(段)评定一次,根据综合测评成绩和优秀学生评选条件,评选名额择优确定。
    第九条、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标兵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评价和褒奖,属更高一级的荣誉,一般从高年级学生中产生。优秀学生标兵每年(段)评选一次,名额及评选办法等按当学年(段)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优秀学生标兵除符合第七条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且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二)、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年度内平均成绩90分以上并获得特等或等同于特等的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前一学年度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十条、优秀学生每学年(段)评选人数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不含当年新生)的5%(校级),优秀学生标兵每学年(段)评选人数不超过20名。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由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推荐,各院(部)评审并将名单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标兵由学生所在院(部)依照评选条件和学校分配的名额差额提名推荐,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按学年进行测评的单位在每年10-11月份进行评选,按阶段进行测评的单位在每个阶段末,下一阶段初进行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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