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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测评条例

内蒙古医学院本专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修订)

第七章、综合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处(团委)总体负责,由各系(部)、院学工办分别组织,由各年级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各班要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综合测评小组成员不能少于7人。综合测评小组由年级办公室(团总支)干部、班团干部、一般学生代表组成,一般学生代表不能少于3人,除年级干部、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外,其他成员由全班同学民主选举。年级办公室(团总支)干部任小组组长。
    第二十六条、各班综合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综合测评工作,具体做好对本班每个同学基本素质测评工作以及素质综合测评成绩的统计工作的报表。评估工作开始前各单位应将本学年综合测评指标和考核结果公布,在此基础上开展评估。评估结果要与学生本人见面,并由学生本人签注意见。
    第二十七条、综合测评工作一般每阶段(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后的4周内要完成对上学年情况的测评工作。
    第二十八条、测评结果要及时填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情况汇总表,报系级党政领导审定。
    系级党政领导审定后的测评结果要在全年级张榜公布,由系级领导审定后学生综合测评汇总表要报送学生处(团委)备案。
    毕业年级(班)要在12月底前将前四年综合测评平均成绩报系级领导审定后,报学生处(团委)备案,作为向用人单位推荐学生的依据;在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始前(6月初)统计出学生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成绩(并排列出名次)报系级领导审定,报学生处(团委)备案,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和择优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处室、教研室要主动配合学生处(团委)、各系(部)、院、各年级搞好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交各系(部)、院、各年级。
    第三十条、学生处(团委)和各系(部)、院党总支(党委)要加强对综合测评工作的监督和领导,保证测评工作顺利、客观、公正地进行。在综合测评期间,学生处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咨询和举报,并组织有关人员抽查年级综合测评开展情况,对在综合测评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要及时查处。
    第三十一条、各系(部)、院学工办可从实际出发制订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各系(部)、院学工办的实施细则须经学生处(团委)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综合测评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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