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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测评条例

内蒙古医学院本专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修订)

第六章、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一条、每学年阶段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体育成绩总评得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F=F1×15%+F2×65%+F3×10%+F4×10%
    1、各专业毕业学年综合测评成绩。
    F毕=F1×20%+F2×70%+F4×10%
    2、各专业本专科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评成绩为各学年综合测评平均成绩。
    第二十二条  测评结果经学生处(团委)审核后,在本测评单位内公布。若有异议,应在一周内由学生处(团委)核查后作出裁决。
    第二十三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集体标兵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四)审批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
    (五)毕业生就业推荐、与学生家长沟通等工作的基本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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