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学院本专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修订)
第五章、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六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分计算时不得超过100分,超过100分者,按100分计。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七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
(一)出版著作(C1)。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五加分。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
表五:出版著作评分
|
|
独(合)著 |
主(参)编 |
10万以上 |
10万字以下 |
10万字以上 |
5万字以上 |
1万字以上 |
1万字以下 |
学术著作 |
15 |
3-10 |
10 |
7 |
4 |
3 |
文学、艺术等著作 |
12 |
2-8 |
8 |
5 |
3 |
2 |
(二)发表学术论文(C2)。发表科技学术论文的,按表六加分。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或录用通知证明,不同论文按篇数累加计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刊物级别由学校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表六:发表学术论文评分
国家方阵系列期刊
|
国家核心期刊 |
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
出版的学术论文集 |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 |
12 |
8 |
5 |
3 |
1 |
(三)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C3)。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
动,取得科研成果获奖或通过鉴定的,或取得发明专利的,按表七加分。不同成果可累加计分,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只计最高分,不累加;集体合作成果前三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成果获奖鉴定等级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认定。
表七: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评分
|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省级政府部门、市级 |
校级 |
大学生科技活动 |
全国性 |
省(市)级 |
校级 |
|
获奖成果 |
一
|
25 |
20 |
12 |
12 |
14 |
9 |
6 |
二
|
20 |
12 |
8 |
7 |
10 |
8 |
5 |
三
|
15 |
10 |
6 |
6 |
8 |
6 |
4 |
四
|
12 |
|
|
5 |
4 |
2 |
|
|
鉴定成果 |
12 |
10 |
6 |
5 |
|
|
|
发明成果
|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15分
|
(四)学科与文体竞赛(C4)。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的,按表八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项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表八:学科与文体竞赛评分
名次 |
获奖等级 |
国际竞赛 |
全国竞赛 |
省(市)级竞赛 |
校级竞赛 |
系级竞赛 |
1 |
一 |
15 |
12 |
8 |
5 |
2 |
2-3 |
二 |
12 |
10 |
6 |
4 |
1.5 |
4-6 |
三 |
10 |
8 |
4 |
3 |
1 |
|
鼓励奖 |
8 |
5 |
3 |
2 |
0.5 |
(五)社会工作(C5)。担任学生干部并履行工作职责的,按表九加分。其中在系部、院、年级、班级担任学生干部的,由各系(部)、院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及业绩酌情加分;在校团委(学生处)、校学生会、全校性学生社团以及学校其他各单位(如校报、广播台、有线电视台、学生事务助理等)担任学生干部的,由其任职的组织的主管单位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及业绩提出加分提议,由学生所在系(部)、院酌情加分。担任学生干部不足一学期的,可不计分;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可计0分;兼任多项职务的,以可获得较高评分的某一项或综合考核计分,不累加计分。
表九:社会工作评分
工作职责 |
校学生会主席 |
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社团团工委副书记、团总支副书记、系级学生会主席 |
校团委(学生处)学工助理、学生会、社团各部、系级副主席、学生党支部委员
|
社团各协会团支部、系级团总支及学生会各部门、年级、班级的学生干部 |
其他各单位
的学生干部 |
业绩表现 |
主要
干部 |
其它
干部 |
主要
干部 |
其它
干部 |
主要
干部 |
其它
干部 |
较好 |
15 |
10-12 |
8-10 |
7 |
7-9 |
5 |
7-10 |
5 |
一般 |
12 |
6-8 |
5-6 |
5 |
4-6 |
4 |
4-6 |
4 |
较差 |
8 |
0-2 |
0-1 |
0 |
0-1 |
0 |
0-1 |
0 |
(六)社会活动(C6)。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被评为系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积极分子的,或者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等获奖的,按表十加分。因同一事迹受到不同级别表彰的,以高级别表彰计分,不重复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表十:社会活动评分
|
|
国家级 |
省(市)级 |
校级 |
系级 |
先进集体
|
负责人 |
7 |
5 |
3 |
1 |
成员 |
4 |
3 |
1 |
0.5 |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
7 |
5 |
3 |
1 |
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奖 |
5-7 |
3-5 |
2-3 |
0.5-1 |
(七)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C7)。在合法的刊物和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根据作品的质量按表十一酌情加分。所有作品加分应有刊物或录用通知证明,不同作品可累加计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表十一: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 |
省级重要报刊或新闻媒体 |
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学校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报刊 |
学校主办的其它报刊或媒体 |
学院主办的内部刊物 |
4-5 |
2-3 |
1-2 |
0.5-1 |
0-0.5 |
(八)外语水平(C8)。取得国家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或优秀证书者,按表十二加分。取得英语以外其它外语语种国家考试合格证书者,参照本评分标准酌情加分。
表十二:外语水平评分
CET-4级合格 |
CET-4级优秀 |
CET-6级通过 |
英语口语考试合格 |
3 |
5 |
6 |
6 |
(九)计算机水平(C9)。取得国家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按表十三加分。
表十三:计算机水平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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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级 |
二(中)级 |
三(高)级 |
取得水平考试证书 |
2 |
3 |
4 |
取得程序考试证书 |
3 |
4 |
5 |
第十八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分(记作F4),其计算公式为:
F4=ΣCi(1<=i<=9)
其中,Ci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第十九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按学年进行计算。实践与创新成果,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自评计算得分,经班级测评小组进行核查评分后,报各系(部)、院学工办审核。必要时可由各系(部)、院学工办核查鉴定并最终酌情裁定评分。
第二十条在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经核实后扣除所获得的评分,并可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