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学院本专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修订)
第三章、智育素质评分要求
第十三条
智育素质分(记为F2)满分为100分,以考试课、考查课、选修课(辅修课)成绩为评分依据,临床专业两段式教学中,一、二、三学年为基础教学段,四、五学年为临床教学段。其中:
1、第一、二学年智育素质分=该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A%+该学年考查课平均成绩×B%+选修课加分。
2、第三学年智育素质分=(该阶段考试课平均成绩×A%+该阶段考查课平均成绩×B%)×60%+基础课程综合考试成绩×40%+选修课加分。
3、第四学年智育素质分=(该阶段考试课平均成绩×A%+该阶段考查课平均成绩×B%)×60%+毕业理论考试成绩×40%+选修课加分。
4、第五学年智育素质分=临床技能综合考试×40%+专业外语考试×10%+临床实习平均成绩×50%。
注1:口腔、影像、麻醉专业第五学年智育素质分为临床技能结合考试与临床实习平均成绩各按50%计算。
注2:中蒙医学院第五学年智育素质分=临床技能综合考试成绩×30%+专业外语考试×10%+临床实习平均成绩×40%+毕业论文答辩成绩×20%。
5、药学院非毕业学年智育素质分=该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A%+该学年考查课平均成绩×B%+选修课加分。
6、药学院毕业学年智育素质分=70%×上学期智育平均成绩+30%×下学期毕业实习及论文答辩成绩。
学年考试课门数:学年考查课门数
|
A值 |
B值 |
1:3 |
70 |
30 |
1:2 |
75 |
25 |
1:1 |
80 |
20 |
2:1 |
85 |
15 |
3:1 |
90 |
10 |
第十四条、选修课(辅修课)、考查课及补考成绩计算方法
1、选修课(包括人文社会科学选修课、大学生综合素质教育课程)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时,不计入本学年智育成绩,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时,每超过1学分,本学年智育成绩加计0.5分,以后选修课学分继续增加时,所增加的学分仍按此办法加计,未列入教学计划的综合素质教育课程按以上办法加计。(不重复计分)
2、考查课成绩按实分制计算。
3、补考及格按60分计,补考不及格按50分计,无补考资格按零分计。
4、对于实行重修制的院部(或专业、年级),不及格需要重修的综合测评以其当年实际考分计算。
5、参加市级以上运动会的运动员,校艺术团成员、高野博纪念室内乐团成员必须有集中训练时间。其考试成绩计算如下:
(1)考试成绩及格者在各科成绩上加5分;
(2)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及格课程补加1-10分,60分为成绩上限;
(3)考查课成绩以其实有成绩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