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学院本专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修订)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第七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政治态度、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人文修养、身心健康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及其基本要求:
(一)政治态度(A1)。主要考察政治立场、理想信念以及参加政治活动的表现。基本要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应评定为差。
(二)法纪观念(A2)。主要考察遵纪守法的情况及行为表现。基本要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罚者,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者,应评定为差。
(三)学习态度(A3)。主要考察平时对待课程学习的态度和学风。基本要求: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谦虚好学,刻苦认真,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良好学风。对学习不求上进、违反学习纪律、经常旷课或迟到早退、不按时完成作业或弄虚作假者,应评定为差。
(四)集体观念(A4)。主要考察平时在各级集体或组织中的言行表现。基本要求: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的事。对集体观念淡薄、计较个人得失、有严重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行为者,应评定为差。
(五)生活态度(A5)。主要考察劳动观念和生活作风。基本要求: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生产实习、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自觉搞好寝室卫生;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生活俭朴,不浪费粮食,节约水、电,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对怕苦怕累、不愿参加劳动、寝室卫生一贯很差者,或一贯生活铺张浪费者,应评定为差。
(六)社会公德(A6)。主要考察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基本要求:遵守公共场所包括校园、学生公寓(宿舍)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设施。对不讲社会公德,不遵守公共秩序和教学秩序,经常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故意损坏公物,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者,应评定为差。
(七)个人品德(A7)。主要考察在处理人际关系和在人际交往中的道德行为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个人品德修养。基本要求: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服饰整洁,讲究卫生,举止得体。对不注意个人品德修养;不讲信誉,自负虚伪,自私自利,言谈举止粗俗,品行不端者,应评定为差。
(八)人文修养(A8)。主要考察专业课程之外的文化艺术修养、审美情趣以及关心社会的态度和精神。基本要求:了解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及自然科学等方面的基本常识,有科学的思想方法,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审美能力,有高雅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精神追求。
(九)身体素质(A9)。主要考察体育达标成绩和参加体育锻炼及军训情况。基本要求: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成绩合格;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完成军训任务,有健康的体魄。对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或应当参加军训而不能完成军训任务者,应评定为差。
(十)心理健康(A10)。主要考察生活适应能力和在面临困难、挫折时的心理及心理调适能力。基本要求: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性格开朗,情绪稳定,乐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
第九条、基本素质的基本内容的测评采取民主评议的方法。满分为100分,超过100分者,按100分计。在各系(部)、院学工办领导下,由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基本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针对学生参加的教育环节、课外活动、日常表现、素质状况等实际情况,逐人分项进行测评(见表一)。
表一 基本素质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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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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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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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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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测评等级分别为优、良、一般、较差、差,对应分值分别为8分、7分、6分、5分、3分。
合计得分=A1+A2+……A10 |
测评结果分为优、良、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分别换算为8分、7分、6分、5分、3分。测评小组对某一学生测评得分之和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学生基本素质的评议得分(记作P),其计算公式为:
P=ΣAij/n (1<=i<=10,1<=j<=n)
其中,Aij表示测评小组成员对某一学生在基本素质某一方面的评分,
n表示参加测评小组的人数。
第十条、奖励加分(A11)。对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者好人好事,按下列各项加分。但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的荣誉称号或表彰、表扬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计分。
(一)有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6分。
(二)有扶残助弱、拾金不昧、无偿献血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2分。
(三)学生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系级以上组织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或受到学校、系级通报表扬的,按表二加分。
表二 先进集体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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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表彰 |
省级表彰 |
校级表彰 |
系级表彰 |
校、系级通报表扬 |
主要学生干部 |
10 |
8 |
6 |
3 |
1.5 |
其他学生干部 |
8 |
6 |
4 |
2 |
1 |
成员 |
5 |
3 |
2 |
1 |
0.5 |
(四)取得突出成绩受到系级以上组织表彰的先进个人(如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不包括依据本办法评选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以及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对其组成人员的表彰),按表三加分。
表三 先进个人评分
国家级表彰 |
省级表彰 |
校极表彰 |
系级表彰 |
10 |
8 |
5 |
2 |
第十一条 惩处扣分(A12)。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者,或者必须参加而无故不参加教学和集体活动者(有正当原因并请假者除外),可按表四扣分。
表四 惩处扣分
留校察看处分 |
记过处分 |
严重警告处分 |
警告处分 |
校级通报批评 |
系级通报批评 |
无故不参加教学和集体活动 |
18 |
12 |
8 |
5 |
3分/次 |
2分/次 |
1分/次 |
第十二条、基本素质总评分(记作F1)为评议得分(P)与奖励加分(A11)之和减去惩处扣分(A12),其计算公式为:
F1=P+A11-A12=ΣAij/n +A11-A12
其中,Aij 、n的含义同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