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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测评条例

内蒙古医学院本专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等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体育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四部分。
    第五条、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测评。成人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高职学生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进行计算。在各系(部)、院学工办的具体领导下,先由年级办公室(团总支)干部、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测评小组逐人分项测评,学生本人核实签名后,报各系(部)、院学工办审核,最后报学生处备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就业推荐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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