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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政策法规

内蒙古医学院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实际情况,制定<<内蒙古医学院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针、原则
1、 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医疗,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自治区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2、 本、专科毕业生的就业,实行在国家,自治区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主要通过学校推荐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培养合同就业。省际协作培养的毕业生原则上回原省市就业。
3、 毕业生就业工作依据素质综合测评,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反映学生在校表现,择优推荐的原则
4、 坚持就业信息公开、共享。
二、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
1、毕业生应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主要通过学校推荐、毕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派遣,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派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就业指导机构推荐就业或自主就业。
2、学校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单位、边远地区就业,并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3、对少数民族毕业生,特别是蒙语授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予以推荐。
4、对残疾毕业生,学校积极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残联协助安置。
5、对于优秀毕业生,学校根据本人的意愿和用人单位的要求,优先推荐。
6、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必须在4月底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到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将其户籍等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7、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并列入就业方案而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应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若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可按原方案派遣,报道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如果用人单位不再同意接收,学校将其列回生源所在地区,有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8、毕业生择业时应持学校统一印制并加盖系、院(临床医院)和学校公章的推荐表,学生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
9、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尽快签定由教育部制定、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协议书内注明。所签协议须经学校盖章方可生效。
10、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生效,协议三方必须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原则上不得违约,签定就业协议后考取研究生者,必须争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并由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就业协议的正式函件,学校不按违约处理,否则一律按原就业协议派遣;如有特殊情况,毕业生提出违约处理,必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解除就业协议后,按违约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本科毕业生选留我校师资,原则上按留校生实际数额的1:2比例范围内选拔,在报名留校的毕业生中以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选定候选人,经公开考核符合师资条件的予以留校。
12、毕业生在上课时间参加有关部门的招聘会或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必须经所在系、院(临床医院)要严格把关,以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3、毕业生离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报道证》到用人单位报道,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就业报道证》及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道造成用人单位拒收的,其责任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14、毕业生报道后因不服从单位安排或因提出个人无理要求尔本用人单位退回的,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问题,毕业生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 就业工作程序
1、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对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就业指导、政策宣传、信息收集、毕业生的推荐、就业方案的制定以及毕业生就业方面的调查研究等工作,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2、9至10月份,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毕业生的生源登记、审核、汇总。印制、发放推荐表以及协议书等有关材料。就业推荐表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各放面表现,年级负责思想品德评语、奖惩情况的填写,经系、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学生处审核盖章。推荐表复印件无效。
3、11月份开始,学校、各系、院(临床医院)面向社会征集、公布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组织、安排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并进行就业协议书的审核、签订和登记工作。
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要严格按下列步骤进行:
⑴首先由毕业生本人在协议书上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
⑵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⑶毕业生将协议送交所在系、院(临床医院)审核、盖章后方可列入就业方案。
5、1月份开始,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向毕业生宣讲有关就业工作方针、政策及具体实施意见。
6、2至4月份,组织召开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开展双向选择活动,邀请部分用人单位到校招聘毕业生。
7、5至6月份,对各系、各专业毕业生就业协议进行汇总,编制就业建议方案;召开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全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以及就业工作中的特殊问题,审定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并报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同时开展丰富多彩的“文明离校”系列活动。
8、7月份,由学校统一为毕业生发放就业报到证,寄发毕业生档案。
9、8月份处理毕业生遗留问题。
四 派遣工作
1、学院按上级下达的就业方针派遣就业生,签发《报道证》。
2、协调派遣工作,由学工处负责协调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毕业生必须按时办理离校手续。
3、评选、表彰自治区、校级优秀毕业生。
4、整理和寄发毕业生档案。档案寄发原则上在学生离校后半个月内完成。对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档案可交档案管理机构保存,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校。两年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户口及档案迁回生源地。
5、再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毕业生,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出示原接受单位的书面证明,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自治区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改派手续。
6、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只要在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仍为其办理派遣手续。
7、毕业生在报道过程中报道证遗失的,要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将遗失声明和学校证明到自治区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证手续。
8、毕业生报道后要主动到单位人事部门落实档案接收情况,如有问题要及时与学校毕业生指导中心联系。
9、若因单位原因将毕业生档案丢失,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学院补办,学校将适当收取手续费。
五 纪律
1、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就业程序履行职责。
2、切实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对不符合国家就业方针、政策,不符和学校就业程序的方案,学校不予办理派遣手续。
3、对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4、本事实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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