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树立“依法治校”的理念,高校管理制度要依法建立
首先,符合法律法规基本原则,不可违背
其次,不得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违法设定义务,学校管理制度、纪律必须以保障学生受教育为目的。相关称呼由高到低依次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建议高校制定的管理规定称为“办法”。
二、学校校内自主权分为:
1、完全自主权(自行指定标准);
2、受制约自主权(如:退学、开除等)。
三、制定学生管理办法要求:
1、要准确(词语等);
2、要完善全面(包括教学活动中的时间和空间);
3、要公开(广泛征求意见),人性化。
四、在校学生安全问题
1、学生在校期间安全为第一,要保障(非保证)学生安全。
2、学生安全问题涉及范围:与学校活动有关的
a、时间: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组织的活动中
b、空间:在学校教育教学生活设施内,负有管理职责的设施中。
Δ高校学生安全问题有四方面:
※ 设施(房屋、水、电、设备)是否安全,包括设施安全、性能、产品规格、安装等。
※ 安全制度是否完善。
※ 安全教育是否经常,教育自救,突发事件处理是否及时、合适,是否有应急预案。
※ 安全管理是否到位,救治是否及时。
3、处理学生安全问题遵循的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
4、按学生的认知能力能够避免而没有避免、违反学校规定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5、第三方责任:第三方必须为合法经营者(如餐饮、交通等)第三方出现事故,由第三方负责。
6、教职工是否失职、渎职、恶意操作。
五、学生管理的一些基本概念
1、学籍管理:就是对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从入学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升留降级、重修、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奖励与处分,毕业和毕业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照国家教育方针,按照教育规律,遵循青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按照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制定规章制度,实施管理。
2、学生管理:就是对学生入学到毕业整个过程的管理。学生管理需要政策、规章、制度支撑,其核心内容为学籍管理。也可以说,学生管理是以学籍为中心展开的学生管理工作。
学生管理不在于处理几个学生的学籍问题,其根本目的是要在管理过程中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和学生生活秩序,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珍惜学习时间和机会,养成勤奋、刻苦、严谨求学、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培养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
因此,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学校的中心工作就是培养人才,这决定了学籍管理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位置。
六、在学生管理办法中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政策性问题
1、学生申诉问题
2、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
3、学生婚姻及婚后问题处理
(二)学生管理办法在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1、“…条例”、“…规定”字样不可用,建议使用“…办法”。
2、言辞用语要适合,如“应当……”
3、管理行为主体出现错位(处分应以学校名义下发)。
4、学生申诉委员会中要管理和监督分开(处理学生部门要与学生申诉部门分开)。
5、不可超越权限。如:“罚款”、“加重一级处分”等不可用。 “赔偿或加倍赔偿”、“从重或从轻处分”可以使用。
6、“解除”、“撤消”不可混用。不能使用“撤消”概念,使用即意味着学校的决定是错误的;但可以使用“解除”,在档案中可以放入处分文件和解除处分文件。处分要有时间限制。不提倡双重处罚,不要做附加处罚。
7、“试读”、“留级试读”字样没有依据,不建议使用。
8、概念不清:“注册”与“旷课”。未注册,就没有学籍,也就不存在旷课;“旷课”与“退学”的处理。
9、考试分数记载:“无效”与“零分”。违纪或作弊可记为“无效”,不能记为“零分”。
10、“旷考”与“缓考”:应依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做写实性记载。
11、离校后:学生与学校无关。不能用“回家”“领回”字样。
12、“处理”与“处分”不可混用。
13、“违纪”与“作弊”不可混用。违反考场纪律称为违纪,当场被抓是“作弊”,违纪大于作弊。
14、条理解释阐述不全:必须符合条款中所有条件,才可以依条款处理或处分。
15、留校察看:要有时限。
七、处分决定书要规范,应当包含:
1、基本情况。
2、违纪情况描述,根据描述定性。
3、处分依据要清楚明确,适当。
4、对学生处分时有哪些操作程序(如:听证等)
5、告知学生权利(什么时间到什么地方去申诉等)
6、送交处分决定书(可参照法律中文件送达的6种方式处理)
八、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1、定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期间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
2、特征:① 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时间和空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②
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③ 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
(二)事故责任确定原则
1、原则:过错(过失)。
2、标准:教育、管理和教育保护是否失职。
3、结论: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承担过错责任;第三人造成的学生伤害,学校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三)事故责任形式
1、学校责任事故
a、学校教育责任
教职工履行职务的错误行为造成的事故,教职工行为违反教育教学工作规程和职业道德要求造成事故;教职工歧视或体罚学生;教职工执行的学校管理规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b、安全管理责任事故
学校日常安全管理:校园安全管理缺陷;学校活动安全缺陷;学校对教职工管理缺陷。卫生管理:食品、药品不合格。
c、学校教育保护责任事故
学校活动失职、学校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教职工不作为、学校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学校教育保护是指学校依法履行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健康给予与学生年龄相当的群体的关照义务。
d、学校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履行职责的事故。
其他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未按照教育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发生学生伤害的情形。
安全教育必须有文字材料。
2、学生责任事故
学生违法违纪的危险行为、学生执意进行的行为、学生或家长不告知必要信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如:未经学校允许,私自外出游玩、租车等活动,出现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3、第三人责任事故
第三人经营和服务责任事故、第三人的产品责任事故、第三人的活动管理责任事故。
4、非学校责任事故
· 意外事故(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事故、学校能力所不能预见难以克服的事故,难于预见的学生特殊身体状况造成的事故,学生自主意识行为造成的学生自杀、受伤、学生因对抗性的体育竞赛活动的意外因素造成的伤害)。
· 学校管理职责外发生的事故(学生自行上放学途中的事故,学生自主脱离学校管理范围发生的事故,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外活动发生的事故,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的事故)。
· 非职务行为和个人故意造成的事故(教职员的非职务行为造成伤害事故,由教职员个人负责。学生、教师等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由个人负责)。
(四)事故处理程序
1、学校处理程序:及时救助、及时告知、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后的报告、事故处理结果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协助学校处理事故(学校的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学校与受伤害学生家长协商赔偿。
2、教育行政机关调解程序(原则:当事人自愿,调解机构调解)
3、民事诉讼
(五)事故的赔偿
(六)赔偿经费与保险
九、学校法律关系
(一)学校法律关系的特点
1、公立学校法人性质。
2、公立学校是具有公务性质的事业法人。
3、学校内部是以教育法(公法)为基础的教育法律关系。
4、公立学校是国家举办的以提供特定教育内容,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的的公共教育设施和机构。
(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学校与学生关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学校享有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2、学生与学校是利用公共教育设施关系,学生依据教育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司法关系(司法在我国指民法)。如:学费、宿舍租赁、知识产权,以及伤害事故赔偿,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与教育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学生与学校法律关系的形成
学生是一种资格,学生的“资格”是“学籍”。
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的特定受教育权,不是一般的公民受教育权。公民只有参加国家竞争性考试,根据成绩,经行政机关确认被中高等学校录取,才能取得在某一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籍(资格)。
取得学籍就与学校发生教育法律关系。
(四)学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类型
学生告学校主要有两类诉讼
1、行政诉讼:因为不服学生管理行为引起的诉讼
2、民事诉讼:因学生伤害赔偿,学费,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诉讼
(除知识产权纠纷外,其他纠纷都与学校管理有关)
十、依法处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学生管理制度(抽象管理行为(制度),具体管理行为(处分决定)
学生管理是学校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学生管理制度分为学籍、学生课外活动、学生宿舍、学生安全、学生救助、学生违纪、学生申诉等制度。
学生管理制度必须依法按照学校章程制定(明确具体规定)。
(二)依法对待学生的主体地位
学生是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的权利主体。
引导学生行使权利,监督学生履行义务
学生受教育权利义务规定了学校管理界限
学生树立权利主体意识,规范自己行为(教育学生)
(学生的权利就是学校的义务,学生的义务就是学校的权利)
(三)正确处理学生入学资格,保障学生权益
取得学籍的四个环节:
入学资格与取得学籍
意愿真实——入学期限规则——反之则视为放弃
资格合法——国家招生规定——不符合则取消
身体健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证明——反之休学
交纳学费——入学注册
例外:贫困生实行国家助学制度
(四)学籍、注册与学费制度
学籍通过注册维持,高校实行收费上学制度。
学生要按国家核定、学校公示的标准交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学年(第一学期)缴费注册,未注册宽限期限由学校确定。
※ 无正当理由不缴学费,不注册,视为放弃学籍。
※ 学年第二学期未注册,学费的处理可由学校确定。
(五)学生考勤制度
学习义务: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育活动。
履行义务:不参加规定的活动要请假。
不履行请假义务的后果,旷课或擅自离校达到一定程度,给予相应处分或退学。
(六)正确处理受教育权的暂停与终止的关系
1、休学与停学:休学是受教育权的暂时停止。停学是对违纪行为的制裁行为。休学是国家从尊重和保护受教育者生命健康利益、家庭经济利益、个体发展利益、国防利益的目的出发设置的暂时停止学生在校学习,期限满可以复学的制度。
休学条件:疾病、退役后一年、临时工作、备考、学校认为应当休学、学生申请休学。
休学占用学习时间(包括在最长学习时间内)
2、退学:是由于学生本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能正常履行学习义务而引起的中止特定受教育权的管理行为。
退学标准:学业标准、疾病标准、考勤标准、注册标准、本人意愿。
※ 退学与试读:“申请试读的学生必须先办理退学手续”——不合法。“试读”可以在退学之前,采取拟“退学”告知的形式,把“试读”作为考察学生履行学习义务的一种方式,“试读”合格的继续学习,不合格的则实施退学决定。
3、开除学籍:是由于学生违法或者违纪行为特别严重,国家剥夺其在特定学校受教育权的制裁措施。开除学籍的条件严格,学校不能扩张。
(七)保护学生获得证书的权利: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八)正确处理学生其他公民权
婚姻家庭权——与受教育权无关
学生民主参与权——与受教育权的实现有关
助学贷款的申请——学校不能附加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学生姓名权——不得限制公民权
(九)依法设置学生处分:处分期限,处分轻重,处分解除
1、比例原则
含义:学生管理行为要适当与合理,对学生权益的损害不得超过管理目的。
2、处分定期解除制度
3、规定处分程序制度:程序规则,先调查后处理制度,公开制度,回避制度,时限。
4、处分不能扩张制度
5、学生处分设置:一人两种违纪,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多人共同违纪,分别处分。
(十)明确管理行为的标准
合法性要求: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适当。
合理性要求:处分适当。
(须增加处理程序审察部门,有利于程序法制化)
(十一)建立学生权益保障制度
1、学生陈述与申辩制度(陈述权、申辩权)
制度形式:a、学生直接向承办人陈述申辩。b、学校听证(要有笔录)
程序规则:处分机构调查后作出拟给学生处分的意见,向学生发出告知书(书面告知、签字,公告书)
※ 听证程序:
a、发出听证通知(通知主持人、时间、地点、人物)。
b、听证主体:主持人、申请人、处理决定承办人。
c、听政规则:审裁分离,质证,听证主持人,辩论,回避,公开。
d、作出听证报告:要求笔录。
根据听证情况学校作出处理或复查决定。
2、建立学生申诉制度
(十二)申诉性质(民事在校不申诉,不在管理范围内)
学生自我纠错的行政管理行为,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 程序规则:
审裁分离:处理人员与复查人员分离
受案范围:三个方面,但可逐步扩大
复查方式:书面审理,听证调查
复查决定:撤消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作出
复查期限:从受理至作出决定为15个工作日
告知申诉救济,不服可向省教育厅申诉
学校申诉委员会的决定要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
(十三)学生住宿
原则上按班级住宿,特殊情况可以规定校外住宿的条件(原则上校内住宿)。宿舍要注意防火,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明确规定禁止学校宿舍内异性同居,检查学生私人物品时须学生本人在场。
十一、学生管理中的法律纠纷处理
1、学校的管理规定要合法、合理。
2、学校的具体管理行为要符合学校的管理规定。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要依法进行。
4、做好学校日常管理的文书和档案工作。
5、学生入学教育时应当将学校规定告知学生。
6、学校作出决定必须慎重,决定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反复。
(凡是学校管理规定、条件、程序,执行时必须要做到位(如:发告知书等)。凡是涉及学生权利义务的处理规定,必须按规定程序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