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红十字会 贫困学生救助 通知
抄 送:院领导、学工处(团委)、财务处
共印10份
附1:
红十字会贫困大学生救助款管理办法 一、红十字会提供的救助款用于资助家庭贫困,无力继续深造的品学兼优的贫困大学生。
二、所资助的大学生必须是内蒙古户籍的大学生。
三、在选择救助对象时适当向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倾斜,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在获资助学生中的比例不得低于40%(包括全校在籍本、专科学生)。
四、学校红十字会及学生管理部门必须充分了解被资助贫困大学生的情况,确保被资助大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可靠。
五、学校红十字会需将拟资助的大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五天,接受师生的监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则取消救助资格。
六、学校红十字会需向自治区红十字会提供祥尽的被救助人的材料,包括:
1、登记表(一式三份);
2、家庭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原件);
3、2005年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4、2005年前入学学生的上一学年成绩、学校鉴定以及本人的自我评定(其中成绩必须是由所在院系提供的打印件,手写的成绩无效)。
七、学校红十字会所报拟资助人选需经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确定。
八、学校红十字会要加强与被资助学生的联系,认真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情况,掌握救助款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便改进救助工作,发挥救助款的最大作用。
九、学校红十字会需向自治区红十字会提供救助工作的总结报告,同时妥善保存有关材料,以备审计。
附2:
红十字会资助贫困大学生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相 片
出生年月 所学专业
考取时间 学习年限
家庭住址
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年人均 收入
在校 表现
学生所在 院系意见 学生处 意见 学校红十字会 审核意见 自治区红十字会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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