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医团学发[2005] 10号

关于各二级院成立青年志愿者分队的通知

各院(部)学生分会:
内蒙古医学院团委于2003年10月27日成立青年志愿者总队,为自治区高校中首家青年志愿者组织。自总队成立一年多来,致力于青年志愿活动,并在活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社会中产生一定影响。青年志愿者总队考虑到为本校五十周年校庆培养青年志愿者,同时为了提高广大同学的社会实践能力,也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现建议各院(部)于2005年4月—5月成立青年志愿者分队,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形式:
1.各院(部)学生会设立专门的部门成立青年志愿者分队,命名为内蒙古医学院××院青年志愿者分队。
2.设分队长一名,副分队长两名,统一接受本院(部)学生会领导,同时接受内蒙古医学院青年志愿者总队指导。
二、管理办法:
1.各院(部)青年志愿者为校级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统一由内蒙古医学院青年志愿者总队发放,服务时数由本院(部)青年志愿者分队负责管理。
2.《青年志愿者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内蒙古医学院青年志愿者总队和本院(部)青年志愿者分队保存。
3.本院(部)青年志愿者分队章程和奖惩条例参照内蒙古医学院青年志愿者总队章程和奖惩条例。
本通知即发放之日起执行,望各学生分会积极配合,使我校青年志愿者工作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附件:1、内蒙古医学院青年志愿者总队章程
2、内蒙古医学院青年志愿者总队奖惩条例
3、内蒙古医学院“优秀青年志愿者”评比条例

 

 

 

内蒙古医学院团委

2005年4月12日

 

附1:
内蒙古医学院青年志愿者总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内蒙古医学院青年志愿总队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内蒙古医学院学生组成的团体,总队接受内蒙古青年志愿者协会、内蒙古医学院团委、院学生会的领导。
第2条 总队通过组织和指导全院青年志愿者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锻炼当代大学生吃苦耐劳的精神,提高大学生的整体素质,展现当代大学生的风采。
第3条 总队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我们的宗旨是:服务社会、奉献爱心。
第4条 总队在法律、校规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5条 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第6条 完成团委、学生会下达的任务,协调团委、学生会开展学生工作。
第7条 为学院、社区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对象提供服务。
第8条 规划、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9条 培养青年志愿者。
第三章 队 员
第10条 总队实行注册青年志愿者制度,队员为中国青年志愿者。
第11条 本院学生承认总队章程,通过申请、注册、宣誓,经严格筛选后,方可成为总队队员。
第12条 总队实行入队和退出自愿的原则。
第13条 队员如有违反校规和总队章程的行为,由总队决定撤消其队员的资格。
第14条:总队将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队员。
第四章 组 织
第15条 总队由团委、学生会领导,设大队长、副队长、分队长。
第16条 总队事务和重要日常工作由大队长、副队长负责。
第17条 大队长、副队长由学院团委认定,分队长由总队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18条 总队经费来源为自治区青年志愿者协会、院学生会、事业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19条 本章程自团委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2:
内蒙古医学院青年志愿者活动奖罚实施条例

内蒙古医学院青年志愿者总队本着以“服务社会、奉献爱心。”的宗旨,为社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在此为表扬青年志愿者所作出的成绩,鼓励他们继续努力积极进取,对青年志愿者在社区中作出的贡献进行如下奖励和表扬:
第1条 按青年志愿者总队活动的内容,在《中国注册青年志愿者证》上确认相应的活动时间、内容、服务时数,盖章生效。
第2条 对在青年志愿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部分同学,按一定比例给予“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为院级表彰与系级表彰。
第3条 对在青年支援者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个别同学,由总队推荐参评全区的“十佳青年志愿者”,为自治区表彰。
第4条 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第11条的激励和表彰的内容分别授予注册志愿者中国青年志愿者金奖、银奖、铜奖和服务奖章。
第5条 在学校学生各项评优表彰过程中,青年志愿者总队的同学优先考虑。
同时为了规范青年志愿者的行为,总队对总队成员提出严格要求,并对违反要求和规定的成员采取如下惩罚措施:
第1条 队员无故不能完成上级交配任务2次以上者,给予取消当年“优秀青年志愿者”评优资格。
第2条 青年志愿者总队开会2次以上无故不到者,给予取消当年“优秀青年志愿者”评优资格。
第3条 队员无故不能完成上级交配任务3次以上者,或在工作中有重大过失者,给予开除青年志愿者总队资格的处分。
第4条 青年志愿者总队开会3次以上无故不到者,给予开除青年志愿者总队资格的处分。
第5条 总队干部在工作中应恪尽职守,以身作责,对于在工作中怠慢、滥用职权、及重大失误,给予警告、撤职的处分。
另附:
第1条 每次记录必须以公章和负责人签字双重确认为准,每个公章和负责人签字只按一次记录计算。
第2条 如发现擅自在手册上涂改或记录者,本次记录撤消,且以学年记录小时总数1/2为最终结果。
第3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3:
内蒙古医学院“优秀青年志愿者”
评 比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我院于2003年10月27日成立了自治区高校首家中国注册青年志愿者组织--内蒙古青年志愿者总队。为了进一步推动我院青年志愿者工作的发展,完善青年志愿者组织建设,增强志愿者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的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并对青年志愿工作表现突出的志愿者进行激励。根据我校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具体实际以及今后工作的需求,制定“优秀青年志愿者”评比条例。
第2章 评选条件
第一条 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
第二条 自觉遵守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纪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中国青年志愿者义务,积极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积极带头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 思想态度端正,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
第四条 在青年志愿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第五条 参评学年度注册手册上学时总数在志愿者组织前三分之一者。
第六条 参评学年度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3章 评比名第4章 额及程序
第七条 总队级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选名额不得超过志愿者组织人员总数的5%;分队级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选名额不得超过志愿者组织人员总数的10%。
第八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先由分队民主评议,经总队认可后,上报学院团委确定。
第9条 总队级优秀青年志愿者为院级先进个人;分队级优秀青年愿者为系部级先进个人,第10条 分别授予相应级别的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院团委。
第十一条 本条理自2004年4月2日起施行。

内蒙古医学院 学生处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号
网址:www.immc.edu.cn
电话:0471-6636929  6266069(传真)
E_mail:xsc_tw@163.com

Copyright©内蒙古医学院团委 2005 all rights reservered